据厦门晚报报道,近日,我市出台了修订后的《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有效期为5年;创新创造进一步松绑,激励和帮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一、科研机构高校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根据《规定》,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结余的科研经费可用于奖励项目组

在放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方面,《规定》提出,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公用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三、提供多项资金奖励培育技术市场

根据《规定》,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两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