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措施

1、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企业所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2、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资助200万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资助100万元;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助1000万元。

3、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获资助1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500万元,还可申请研发设备购置经费补助,最高至5000万元。

4、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500万元科技信用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

5、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平台且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按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年。

6、技术交易奖励金: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企业签订的技术相关合同,按年实际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予1%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年。

二、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思明、湖里两区登记的,按“两免三减半”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区一次性补助在10万-25万元不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规定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税收优惠:经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合同可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